理财产品销售划18项禁令
千呼万唤之下,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方案“靴子”终于落地。5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显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6月27日起施行。
发现,和此前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将适用机构范围从“理财子”扩充至“理财公司”,对18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为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奠定了基础。
适用范围扩充
据了解,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注意到,和公开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的是,《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从“理财子”扩充至“理财公司”,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谈及此次范围扩展的原因,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问时表示,“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自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大银行纷纷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开始筹建理财子公司,2019年5月20日工银理财、建信理财首批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随后理财子公司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批准筹建23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和4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其中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和1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已经开业。
从现有运作模式来看,理财子公司通常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代销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两种。
此次《办法》也进一步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另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办法》适用范围由之前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扩充至“理财公司”,并明确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并且将一些“专门销售理财的公司”以及非金融机构具有理财销售资格的公司纳入其中。从根本上规范了未来理财市场中的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
禁止展示“绝对”业绩比较基准
自2019年5月20日首批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开业以来,理财子公司产品发展情况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截至2020年底,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净值型理财存续规模17.4万亿元,同比增长59.1%。
其中,全国331家银行机构存续理财产品规模19.19万亿元,较2019年末下降4.21万亿元;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为6.67万亿元,占全市场理财产品规模的25.79%。而2019年末这一数据仅为0.8万亿元。
由此可见,随着移行、存量产品清理的加速,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仍将得到提升,在此背景下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已成为重中之重。
相比征求意见稿,这次《办法》改动的一大亮点就是对18项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述。除了禁止误导销售、虚假宣传、强制捆绑等方面外,银保监会指出,“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注意到,目前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均存在“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以一家股份制银行理财子公司展示界面为例,在本周热销-爆款理财推荐界面,该行理财子公司明确标注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8%,起投金额为1元。一家城商行旗下理财子公司也存在此类情况,注意到,该公司目前在售的9款理财产品均存在“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
谈及“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描述的缘由,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道:“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从相关办法实施日期及过渡期安排来看,银保监会要求,《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认为,监管法规落地、机构整改规范确实有个时间差,简单调整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强调自身机构优势,关键位需要如何安排营销内容,既符合监管规范又能够吸引客户也是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
产品创新能力将得到拉升
对于理财产品而言,眼下面临的挑战不止如此。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下发,资管业务迎来巨变。按照原定安排,过渡期大限本应为2020年年底,但受存量业务整改难度较大、疫情影响等多重因素,监管将资管新规过渡大限延长至2021年年底。
眼看过渡期大限临近,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进度也将不断提速。新规发布后,未来老百姓买理财产品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银行如何保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机构需要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未来不存在“保本”理财产品,将推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市场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同时,明确理财产品各方法律责任、信息完全登记等,这对老百姓来说也是一大利好,未来国内理财销售机构渠道将更加规范,理财产品信息将更加透明,也避免此前互联网平台代销出现的一些不适当行为;但同时理财产品打破刚兑、“买者自负”,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匹配的产品,理性投资。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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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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