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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案天价罚单激发董责险咨询高峰 上市公司会“标配”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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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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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鑫“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宣判后,伴随着独董辞职增多的同时,董监高责任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开始走俏。

11月25日晚间,包括星徽股份(300464.SZ)、铭普光磁(002902.SZ)等上市公司披露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消息。

自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处获悉,康美案宣判后,董责险确实迎来了一波咨询的高峰,需求来源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的高管群体,其中以独董、董秘、证代的需求尤为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和2021年1-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

达信中国财务及专业责任风险部负责人曲婉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在董责险投保需求增长的同时,董责险费率明显提升。

新《证券法》落地后董责险走俏

“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职,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在11月25日,星微股份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购买董责险的决议。

根据公告披露,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保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的董监高责任险,保额为任一赔偿请求以及所有赔偿请求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年,保险期限为一年。

发现,星微股份并不是近日唯一一家拟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铭普光磁、昊志机电、星源材质等公司也在11月公告称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和2021年1-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

平安财险相关负责人称,近两年依托于新《证券法》落地及瑞幸咖啡案的出现,董责险在A股上市公司中的覆盖度呈现明显且快速的上涨趋势,咨询数量也持续维持高位。自2020年至2021年10月间,新增投保上市公司300余家,整体投保率提升超过50%。在康美药业案一审落地后,董责险再迎小高峰,自2021年11月15日短短的5个工作日内,我司已收到超过50家上市公司的正式采购咨询。

在这样的背景下,董监高责任险的保费也呈现上升态势。

曲婉如告诉,今年在董责险投保需求增长的同时,董责险费率明显提升。据达信全球保险市场报告显示,今年第三季度,中国财务及专业责任险的价格上涨了17%。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另一财险公司从业人士的证实,该人士称,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康美案作为新证券法下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给市场带来极大震撼,但是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过去一年中A股董责险的费率水平较过往年度已出现明显上涨,部分项目更是有翻倍涨费的迹象。事实上,单纯从2020年全市场保险市场保费仅1亿元保费、但有570家上市公司左右已投保这两个数据看,已可明显看出过往的保险费率严重的偏低。所以,上市公司可预期在未来董责险的保险费将会有明显的涨幅,直到保费可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水平。

11月12日,“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出炉,共计52037名投资者最终获赔24.59亿元、赔款涉及19名上市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需承担5%-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即“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首次实践、也是A股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索赔及获赔金额最高的案件。此案的落地,也标志着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真正地从纸面上走到实践,完善了行政执法、刑事追责及民事追偿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多维度体系。

康美案中,十三名签字的董监高分别在5-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其中就包括公司5位原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3人在因康美药业2016、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则因只在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计算,独董连带赔偿责任少则1.23亿元,多则2.46亿元。

独董的连带赔偿责任使得不少独董直呼权责不对等,也正因为此,不少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独立董事的辞呈。数据显示,康美案一审判决后,收到独董辞呈的公司已经有了30多家。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对表示,虽然康美药业分别在2019年及2020年已分别计提5亿元(合计10亿元)作为民事诉讼赔偿,但基于上述情况,康美药业自身的偿付能力已出现问题,若相关被告无法成功上诉,公司后续重整进展不顺,有可能存在被强制执行情况。

一位计划辞职的独董从业者更是表示,“的确存在风险,可能昨日还是谈笑风生的独董教授,明日就成了出行不得自由的‘老赖’”。

赔偿责任不在董责险范围内

董责险是指承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因疏忽或者过失导致被追究个人行为责任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总会面临各种风险,而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执行者,董监高不可避免地会因决策失误或者误判市场形势而导致公司及股东们遭受损失,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康美案引发了不少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投保计划,但并不意味着董监高责任险会保障康美案中的天价赔偿款。

而这,正是拟购买保险的董监高的疑惑。上述大型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近期关于董责险的咨询中,投保人比较关注“董责险具体保障的内容”“像康美药业这种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否可以通过保险承保”“如果投保了董责险,哪些人群可以得到保险的保障”“董责险是否需要记名投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是否有赔付优先级,每个高管赔付比例如何确定”等。

曲婉如表示,董责险虽然属于责任险,但保单都有量身定制的特征,而部分上市公司对保单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了解仍然不够清楚,给后期纠纷埋下隐患,需进一步明确董责险保单责任,在出险理赔过程中也能更好促进双方沟通协商。

例如,康美案中的“首恶”实际控制人就不在保障之内,一位财险从业人士对表示,董责险一般承保的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在标准的保障范围内。

上述人士称,针对董监高的具体保障适用,市场标准的董责险保险条款当中均会有一个核心条款,叫做“可分性条款”,主要用于判断故意违法行为的适用性。标准的董责险条款应对知情及参与故意造假等人员进行除外。

保险法第四条同时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银保监会在2020年12月发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也注明了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

而针对不知情或未参与造假的,董责险应把其作为单独个体、与参与造假者区分对待,持续为不知情或未参与造假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董责险保险条款当中的可分性条款应同样的以监管处罚决定书、法院民事或刑事判决书、或被保险人自认等作为判定标准。

保额、投保率均处低位

根据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已采购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有超过50%的最高保额在5000万人民币或以下。平安财险相关负责人称,在新《证券法》施行后,2020年全新采购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有70%已经将其保障额度提升至5000万至1亿人民币。

对照康美案的赔偿额度来看,目前的保障额度存在严重不足。上述财险从业人士表示,未来A股上市公司投保的保障额度将持续上涨。

数据显示,在全国4300家左右A股上市公司当中已有超过650家投保董责险,投保率仅15.1%。

上述财险从业人士表示,不少上市公司董监高认为公司正派经营,不可能会有问题。但其实不然,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呈整体上升趋势,2019年达到最高值3.82%,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上市公司比例则在2%上下波动。

“还有公司董监高存在这种心理:造假情况保险均会拒赔,不犯错就无需担责,”上述财险从业人士表示,有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家普遍认为只有财务造假才会被监管查处、承担赔偿责任,而财务造假本身又是商业保险无法承保的风险,所以即便采购董责险、也无法获得实际赔偿。其实不然, A股信披问题当中有很多不涉及实际的财务造假,同时,保险市场标准的董责险条款均有如实告知及不法行为“可分性”的设计。针对造假的相关主体绝不赔偿,但针对不知情且未参与者可持续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相关保障。

在过往民事诉讼案中,因索赔金额相对较低,独立董事往往忽略民事赔偿金,反而主要担心的是行政罚款是否会被保司承保,康美案后,这一看法即将改变。在康美药业案中,虽然独立董事均以“无法发现虚假陈述、已勤勉尽责、不知情、无动机、监管处罚与投资者损失无因果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最终以“虽未参与造假,但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已签字,应承担责任”来判决。

上述大型财险负责人称,随着康美药业案落地,预期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面临可能数十亿的潜在赔款,独董不可再按以往思考方式判断未来风险,必须考虑是否在同意上市公司独董的委任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投保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11月25日,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相关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但目前国内市场似乎没有仅承保单一个董事的保险商品。曲婉如表示,独董在董责的保单里都是被保险的个人,跟一般董事没有区别。一般企业只要购买足够的保额,独立董事可以跟董事高管一样享有相同的保障,并不需要单独设计一张保单,除非公司没有为董事高管购买保险。

董责险二十年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经济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其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 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由此董责险在我国正式获得合法性地位。

同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民事赔偿责任被明确下来,董责险在国内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现实需求。1月23日,平安保险与美 国丘博保险集团推出了我国第一份董责险,万科董事长王石及其他董监高人员成为其被保险人,自此拉开了我国董责险的序幕,迄今已经有了近20年的时间。

而引起上市公司高管对董监高责任关注的,除了新《证券法》落地以及其后的康美案审判,还有瑞幸咖啡造假事件。

2020年4月,瑞幸咖啡“自曝”公司存在伪造财务数据,涉及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22亿元销售金额。彼时,美国的GPM、Gross、Faruqi等多家律所宣布,已就证券欺诈行为对瑞幸咖啡公司和特定管理人员提起集体诉讼。

今年9月21日晚,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美国集体诉讼原告代表签署总金额为1.87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14亿元)的和解意向书。就在这之前的2020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做出6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瑞幸咖啡曾以1.8亿美元就其会计欺诈指控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时。因为22亿元造假,瑞幸咖啡付出了总计25亿元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彼时,瑞幸咖啡被报道了购买了董责险,据了解,瑞幸咖啡董责险保单组成的“共保体”一共有4层,总保额达到2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承保方包平安财险外,中国太保财险、中国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国任财险、大地保险、锦泰财险、前海财险等公司。但最终如何赔付,相关保险公司并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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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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