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半年?当地法院回应
近日有关于是用玉势不是用玉柱的话题受到了许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是用玉势不是用玉柱问题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是用玉势不是用玉柱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收集并整理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的与是用玉势不是用玉柱问题相关的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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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广西桂林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灵川一男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内容显示,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唐某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 共获利八元。此外,被告人毛某还盗摘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的⻘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后引发热议,很多人都在质疑,盗窃三次、获利八元,判刑六个月是不是太重了。更有网友对案件事实产生了疑问,三次盗窃仅获利八元,这样的案情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法院公布案情简单 定罪量刑信息不全
由于灵川法院公布的案情过于简单,缺少很多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引来公众的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盗窃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只偷八块钱的东西显然不至于应该坐牢,而且这个案件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长达半年时间,不符合一般百姓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盗窃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只偷八块钱的东西显然不至于应该坐牢,而且这个案件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长达半年时间,不符合一般百姓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社会公众)感觉到是不是有一点突破了我们法律上的比例性原则。我们刑法上的比例性原则就是强调罪刑要相适应,罪刑要均衡,简单地讲就是说,打苍蝇,不能用大炮。比如先通过一个治安处罚,如果他还屡教不改,再通过刑罚来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更加符合这种层层递进的一个社会治理的逻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社会公众)感觉到是不是有一点突破了我们法律上的比例性原则。我们刑法上的比例性原则就是强调罪刑要相适应,罪刑要均衡,简单地讲就是说,打苍蝇,不能用大炮。比如先通过一个治安处罚,如果他还屡教不改,再通过刑罚来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更加符合这种层层递进的一个社会治理的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志远:从盗窃的⻆度上应该看的是损失,财产犯罪不要去看你获利多少,而应该看的是你造成别人损失多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志远:从盗窃的⻆度上应该看的是损失,财产犯罪不要去看你获利多少,而应该看的是你造成别人损失多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到底前科有多严重,或者是不是5年之内构成累犯,目前我们也不掌握。另外就是说盗窃(获利)八块钱是不是过于简单地描述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到底前科有多严重,或者是不是5年之内构成累犯,目前我们也不掌握。另外就是说盗窃(获利)八块钱是不是过于简单地描述了。
记者实地调查 了解案件来龙去脉
灵川法院曾表示,最早发布这则消息的目的是普法,没想到因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中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最终却引来了风波。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日前,记者来到广西灵川,进行实地调查。
在灵川法院的协助下,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唐先生。据唐先生介绍,他第一次发现自家地里的韭菜被盗,是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清晨,当时,他如往常一样来到地里拔草,却发现地里的韭菜被人割了。
被害人 唐先生:肯定有一点不舒服了,辛辛苦苦一天到晚早出晚归,天天是一样,你看我的韭菜长得多好,青油油的。
被害人 唐先生:肯定有一点不舒服了,辛辛苦苦一天到晚早出晚归,天天是一样,你看我的韭菜长得多好,青油油的。
唐先生说,第一次发现韭菜被盗,他并没有报案。直到5月29日,韭菜地第二次被盗,他才决定去报案。
被害人 唐先生:我以为他割了这么一厢,他偷了一厢就不来了就算了,谁知道他过了几天他又过来又割了一厢。
被害人 唐先生:我以为他割了这么一厢,他偷了一厢就不来了就算了,谁知道他过了几天他又过来又割了一厢。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这一厢地基本上宽有1米多,长大概是15米,这一共就十五六个平方吧。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这一厢地基本上宽有1米多,长大概是15米,这一共就十五六个平方吧。
刘思宇是这起案件的主办民警,他告诉记者,在接到报案后,他们调取了被盗菜地附近的公共场所视频,在视频画面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影。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他走的方向就是案发地点,他走的时候,你可以看到他这两个竹篮是空着的,他基本上一去半个小时就回来了,你可以看到两个篮子就已经是满满的了,都已经是堆出来了。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他走的方向就是案发地点,他走的时候,你可以看到他这两个竹篮是空着的,他基本上一去半个小时就回来了,你可以看到两个篮子就已经是满满的了,都已经是堆出来了。
虽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但经初步调查,警方并没有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半个月后的6月15日,唐先生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原来,6月8日和6月15日,他的韭菜地又先后两次被盗。通过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画面进行比对,警方很快确认,连续多次盗割唐先生韭菜的,正是被抓获的嫌疑人毛某。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就是穿白衣服戴草帽,后面连续几次,包括我们抓到的时候,发现他一直都是这种打扮。当时我们查获的韭菜是37.3千克,三次从视频上看那个数量应该是差不多的,(一共)就二百一十多斤这样。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就是穿白衣服戴草帽,后面连续几次,包括我们抓到的时候,发现他一直都是这种打扮。当时我们查获的韭菜是37.3千克,三次从视频上看那个数量应该是差不多的,(一共)就二百一十多斤这样。
在现场,民警除了查获韭菜,还查获毛某盗窃的⻘豆13斤,以及8元现金。
据办案民警介绍,唐先生第一次来报案时,由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后面唐先生再次来报案时,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了毛某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随后,在调查清楚案情后,警方按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月2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公众质疑 法院逐一作出解释
针对公众对于“获利八元判刑半年”等方面的质疑,灵川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也作出了解释。
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获利八元”的这一情节,唐景锋副院长解释说,那8元钱只是被告人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八百元,再加上一些⻘豆,差不多是九百元。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八百元,再加上一些⻘豆,差不多是九百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犯罪数额一千五百元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据唐景锋副院长介绍,本案中毛某的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所以定罪处罚,是综合考虑了毛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适用了“两年三次”的这一规定。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显示,毛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然对他作出六个月的判罚,对此,唐景锋副院长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对这些情节也都予以了充分考虑。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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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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