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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泰战新投基金违规收警示函 违反承诺减持亿嘉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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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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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显示,作为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603666.SH)股东,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华泰战新投”)于2021年6月4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96.03万股。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华泰战新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94万股,减持时间距离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间不满15个交易日,违反了华泰战新投在亿嘉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泰战新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亿嘉和成立于1999年,总部坐落于中国(南京)软件谷,是机器人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第七大股东,持股3.20%。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9988%;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持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持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5%股份。

2021年6月26日,亿嘉和发布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华泰战新投于2021年6月3日向公司出具了《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后于2021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根据减持计划,华泰战新投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96.03万股。该减持计划实施前,华泰战新投持有公司股份496.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68%。

因信息传递疏忽,操作人员误理解为公告披露后即可开始减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华泰战新投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22.94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52%,减持均价区间为80.59元/股至82.314元/股,减持总金额为1862.32万元。华泰战新投上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违反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作为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或公司)股东,你基金于2021年6月4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960,267股。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你基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9,400股,减持时间距离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间不满15个交易日,违反了你基金在亿嘉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基金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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