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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物业关于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楼层内充电的通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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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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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发生的电动车在家充电着火事件,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

1、保安差点被烧死!电动车停楼道半夜着火!物业:业主骂我们多管闲事……

2、电瓶车在电梯内爆燃多人烧伤,包括一名5月龄婴儿!附:“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停放和充电”的法规依据!

电动车起火问题屡见不鲜,电动车楼内充电问题也屡见不鲜。

在此,为大家提供一则物业关于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楼层内充电的通告范文,希望能为物业管理起到一定帮助。

尊敬的各位业主:

由于电动车在楼层充电爆炸事故频有发生,在楼道内充电更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出于安全考虑,同时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禁止任何电动车乘电梯进入楼层充电。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将电动车停于楼道内充电。

此外,单元楼道是公共区域,同时也是消防与救护安全生命绿色通道,一旦发生险情,车辆堵塞通道将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望广大居民不得随意占用。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省消防安全委员会2017年9月26日发布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要求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电。

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需要社区居民朋友共同来维护,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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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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