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投资对公募基金的理解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对公募基金的理解、交易对公募基金的理解、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对公募基金的理解、交易对公募基金的理解、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对公募基金的理解、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对公募基金的理解。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基金投资、募集或者变相募集基金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基金投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职责的对公募基金的理解,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对公募基金的理解,暂停、撤销其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保险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