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旗屯垦之逃丁现象
编者注:松额里先生对满族文化和京旗屯垦的满族历史非常有研究,松额里先生陆续写出有关京旗屯垦满族历史的系列文章:
2月18日发文章《哈尔滨双城满族的历史》,
2月19日发文章《京旗回屯双城堡始末》,
2月20日发文章《双城堡有左中右三屯》,
2月21日发文章《富俊将军建立双城堡》,
2月22日发文章《富俊修改八旗屯垦双城章程》,
2月23日发文章《京旗屯垦双城堡》,
2月24日发文章《满族发展史:大金国与中原的邂逅》,
2月25日发文章《双城堡屯垦之热河奉天迁移而来的旗人》。
2月27日发文章《满族文化记忆——长白山几道沟》。
3月2日发文章《京旗回屯大事记》。
3月11日发文章《双城堡满族崇拜祖先供奉“洋房子”》。
3月12日发文章《京旗屯垦的双城堡行政区划变更》。
3月13日发文章《双城堡屯田概略》。
3月15日发文章《京旗回屯呼兰》。
京旗屯垦之逃丁现象——
乾隆朝京旗屯垦拉林,阿勒楚喀是采取按旗摊派的形式,基本能够完成移驻户数,但弊病也就慢慢浮现出来了,在要不要移驻无从选择的被动非自愿情况下就会出现问题。
尽管迁移的原因是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然而回屯过程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移驻京旗与政府以及京旗与土著之间的利益调整,部分移驻旗丁产生消极心里,恋土心里,失落心里乃至逆反抵触心里则是必然现象,这也是京旗逃亡的原因所在。
而后来双城堡京旗回屯时,由于朝廷对旗人控制放松,多采取自愿方式报名原则,虽然移驻户数低于预定目标,但其自愿性质决定京旗逃亡现象少了许多,但由于各种原因,依旧不能完全杜绝。多数京旗本就没有恒心,再加上没有种地经验,不肯吃苦,不少旗丁将安家银两用尽后,变萌生了逃回京城的想法。
由于乾隆朝京旗多为强迫前往,因而这一时期的逃亡现象非常严重。但在回屯最初两年,因有安家银两可用,逃亡时间并不严重,从第三年即乾隆十一年(1746)起,逃亡现象日渐严重,“自乾隆十一年至十五年,此千名满洲内陆续谈判者共计九十人。其中查获及自行投回者四十八人,尚未拿获在外者四十二人”。五年里逃跑者竟达九十人之多,占移驻总人数百分之九,不可不谓多也。
非但如此,直到第二批京旗移驻时,首批京旗已经到屯十多年了,逃跑者仍然有之。如乾隆九年(1744)奉派去拉林,阿勒楚喀等处种田的原镶红旗满洲护军雷水奥就是于乾隆二十年(1755)十二月逃回北京的。并且通过对实录和档案的研究,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同第一批相比,在第二批移驻的京旗中,逃跑个案明显增多,其中有案可查的即有乾隆二十二年(1757)抓获的李学泌,乾隆二十三年(11758)抓获的那明阿,科升额,催衡泰,乾隆二十四年(1759)抓获的扎鲁,佟起琴,六雅图,这说明第二批京旗逃跑情况要比首批更为严重,以至乾隆皇帝龙颜大怒,在上谕中大加斥责:“朕因满洲生齿日繁,酌量拨往拉林种地。自京起程时,赏给整装银两。复令在拉林建盖房屋,又赏给牛具等项。原为伊等生计充裕起见,伊等自应感戴朕恩,安静循分。乃年来逃回者甚众,情殊可恶。”
双城堡京旗逃亡现象虽不如乾隆朝严重,但也是不少。双城堡先后移驻京旗六百九十八户,全部居住中屯所属四十旗屯中,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留堡京旗户数不断下降,其中不乏绝户及抱骨回京者,但逃亡者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道光二十三年(1843),剩下五百九十八户,咸丰三年(1853)京旗五百二十六户,到同治三年(1864)六月,只有四百八十二户,陈营子中最多正蓝旗三屯17户,最少的正白旗四屯只有5户,中屯四十个旗营子平均只有12户京旗,若将这一数据同移驻初期每旗屯平均十七到十八户相比较,即可看出几乎每屯的户数都在减少,即便假设有一半为绝户者,那逃亡者的比例仍占近百分之十五。
此外,通过京旗逃亡的情况来分析,逃跑者大多是京城有父母兄弟,有立足之地的人,因为移驻时规定,一家有兄弟三人者,要有二人前往,有兄弟二人者,须有一人前往,因而他们逃回京城都投奔亲戚,这其中也有逃回者被家属告发的。也有亲属不敢收留,一路乞讨被抓获的。很多借口思念父母逃跑者其真正原因恐怕还是由于“种地满洲皆系京城生长之人,不会农耕,难受其苦,吃穿拮据,不谋生计,转以逃避为计”。
这些生长在京师胡同里的八旗子弟早已习惯了都市的繁华安逸,对于荒凉的回屯区内从事农耕生产产生排斥心里也是自然的。京旗逃亡给朝廷带来很大压力,因为“京城移驻旗丁,所有房屋耕地,牛具等,均为朝廷拨给,如果逃跑者众多,必然致官房毁坏,田地荒芜,”因而制定响应法令,来阻止逃亡事件发生已经成为时事所需。
面对如此众多京旗逃亡,朝廷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首先就是积极预防。作为补救措施,乾隆十七年(1752)规定首批只身前往者之家属一律不准留京,同时定“嗣后咨送拉林,阿勒楚喀种地人等将家属一并咨送”,这种做法即增加了劳动人手,又断了回京念想,可谓一举两得。
第二批京旗即将起程之时,乾隆发表上谕,潜逃回京者一经拿获,即行奏闻,于彼处正法示众,绝不姑息。这种软硬兼施的办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朝廷对于失职官员也愈发严格,最初只是要求负责管理京旗官员“不时训导管饬,俾其努力耕作,并指教生活之道,避免逃避之情”。
但这种做法作用并不明显,负责官员“不知戒惧,日渐疏玩,庶致闲散满洲避逃更甚,于事颇无裨益”。于是朝廷又制定了失职官员察议之例,以督促官员之责,条例规定:已逃亡者“令该管官员限期一年查缉,如限内自行投回抑或拿获,则该管官员免于察议,若限内无获,将该管官员即照兵丁脱逃失察之例,交兵部察议外。
嗣后,此千户满洲内,若脱逃及额,限满无获,则将该管官员衔名开列,送部察议,若系逃人不及其额,期限未满者,则详细记档,俟及额期满时,亦送部照例察议。如此,则该管官员自知戒惧,勉力缉拿,严管各属,指导农耕,教诲生理,不但有裨于事,且逃避之人尚可少也”。最后不断加大对逃亡京旗惩罚力度。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定“移驻拉林闲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除老疾残废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照原例办理外,余均佥妻改发乌鲁木齐等处,照本例分别当差为奴。如起解在途并到配之后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获日请旨,即行正法。其寻常过犯,酌量严行惩治”。但无论怎样惩罚,私自返京者仍是有增无减。
双城堡逃亡现象不如乾隆朝,逃亡后处罚力度远不如乾隆朝严厉。
道光九年(1829)规定:“京旗移驻盛京,双城堡屯居闲散,逃走后自行投回,交与该管等官,转饬该闲散父兄自行管束,毋庸销除旗档。如系逃走被获者,该将军按其情节轻重,酌拟报部办理。”但是从后来的实施情况看,消除旗档者也是有的。
镶蓝旗三屯京旗佟连带领其妻刘氏三次逃走,最后一次时间为咸丰四年(1854)五月二十一日,逃至京城后,佟连呈控堡属旗丁胡图里,解回本省审办时,迅明系属诬控,佟连被消除本身旗档,发往山西充配,其妻刘氏随同。咸丰十一年(1861)恩诏准免,同治元年(1863)十二月间由山西投回,次年到屯后闻听屯中头目告知刘氏官房地亩以于咸丰十年(1860)归公,由官中收租。刘氏便赴左领处请求消逃复档,而吉林将军衙门援引上述条款责令双城堡总管衙门将其复档。通过这一案例也可看出,朝廷后期对旗人的管束较前大为减轻。由于逃亡现象,双城堡额缺规定,若本地屯丁亡故,由户下帮丁顶补额缺,土地由其承种,帮丁可以是子嗣,可以是兄弟,若无帮丁,则由近支族人顶补,再无,则由该旗左领照章拣其户大丁多者顶补。
京旗则于此不同,由于土地大多由旗丁佃种,所以京旗旗丁如亡故,即使没有子嗣和近支族人,土地仍归其孀妇,只有在绝户的情况下,土地才归公有。到同治八年(1869)则明确规定,双城堡京旗逃绝之二百二十余户地亩拨补京旗余丁作为恒产。具体办法是将全堡京旗绝后户,外逃户共二百二十五户之地,选拣同旗户人多之旗丁,按道光四年(1824)规定,男女四口给地一份(即三十垧),如因实际情况不易分拨,可按六七口人分给地一份,以后双城堡依原移驻来的京旗苏拉六百九十八户为额,出现绝后户拣同旗户人多旗丁顶补,不准私自转让典卖。如此,京旗额缺就固定下来。
作者松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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