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域旅游示范区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3月10日印发《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申报认定、管理与奖惩、附则等四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2个等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量化考核、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定工作。吉林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创建、自评及协调工作。
《办法》明确,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按照“申报—创建—验收—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其中,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创建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确定拟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对象。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创建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确定公示名单。
《办法》还对不予初审、验收的情形作出规定。对已授予“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