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20年没签合同,工资只有现金,她的社保怎么办?
工作时一定要好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要文件一定要保存好或者多留一些备份,必要的劳动关系文件一定要有!
劳动关系的确认,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有许多劳动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为了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大费周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案例: 无劳动合同,还能证明20年前的劳动关系吗?
近20年后才起诉
阿玲(化名) 自1998年11月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家幼儿园任教,2001年10月被评定为幼儿园二级教师。
2002年2月11日(大年三十)幼儿园要求阿玲继续上班,阿玲认为该要求不合理,于是辞职。后来, 阿玲递交资料补缴社会保险时获知需递交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证明曾在幼儿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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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阿玲表示,当初入职时,阿玲 并没有跟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幼儿园 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从未发放过工资单。
事隔近二十年,阿玲现在才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能够得到支持吗?
超过仲裁时效
阿玲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幼儿园在1998年11月1日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仲裁委以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阿玲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其取得的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证能证明其在幼儿园工作,于是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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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幼儿园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幼儿园认为, 阿玲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
另外,阿玲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已是20年前的事, 幼儿园的人事、经营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无法核实和查证阿玲是否曾为员工。
再者,阿玲的主张只是为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关于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规定始于2008年, 即便法院支持了阿玲的诉讼请求,最终也没有办法达到她的根本目的。
那么,劳动者确认之诉的请求,是否已超仲裁时效及是否受该时效的约束?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举证责任要求?
法院:不应受时限限制
关于时效问题,白云区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 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发函至教育局核查用人单位备案登记情况后,复函显示幼儿园于1999年11月审批设立,其中在白云区社会力量办学备案登记表中, 登记有阿玲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岗位,申报单位为该幼儿园。
因此, 法院确定阿玲与幼儿园在1999年11月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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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阿玲与被告幼儿园在1999年11月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书面合同并非唯一凭证
法官表示,在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理应掌握,但用人单位 未提交此方面的证据,且未举证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经教育局审批成立日期为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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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法官介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若能举出其他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单、入职表、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同样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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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主体是一份有效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素,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管理、领导的优势地位,其所制定的作息、劳动纪律、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及完成工作任务。
如本案中,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出示材料证明用人单位已实际事实用工,在用人单位无法确认或否认之情形下,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将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合法正当的对待自己的员工,员工也要清楚劳动合同方面的基本信息,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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